(2016)豫1727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银花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贾小翠、金付勤、丁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银花,贾小翠,金付勤,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彭银花,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小翠,女,197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金付勤,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辉,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彭银花与贾小翠、金付勤、丁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2016年10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贾小翠、金付勤、丁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小翠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付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