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财保23号申请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龚,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被申请人: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惠智,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的铜金属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465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殷恒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昶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