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彦岭、郭双峰等与河北杨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谷氏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岭,郭双峰,郭瑞敏,河北杨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谷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鸿福肥料有限公司,杨君涛,谷蕾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420号申请人:李彦岭,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宁晋县。申请人:郭双峰,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宁晋县。申请人:郭瑞敏,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宁晋县。被申请人:河北杨氏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三村。组织机构代码:09715547-0。法定代表人:谷东雪,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河北谷氏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赵宁线45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66771233-X。法定代表人:谷卫超,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河北鸿福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2809-X。法定代表人:杨君涛,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杨君涛,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宁晋县。被申请人:谷蕾娜,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宁晋县。申请人李彦岭、郭双峰、郭瑞敏与被申请人河北杨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谷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鸿福肥料有限公司、杨君涛、谷蕾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彦岭、郭双峰、郭瑞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抵押物或相应价值的现金1198200元。申请人李彦岭、郭双峰、郭瑞敏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有保全险,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彦岭、郭双峰、郭瑞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杨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谷氏肥业有限公司、河北鸿福肥料有限公司、杨君涛、谷蕾娜的银行存款11982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彦岭、郭双峰、郭瑞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 腾审 判 员 胡均锁人民陪审员 李伟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