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长宏乙炔有限公司与长沙中雄精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宏乙炔有限公司,长沙中雄精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长宏乙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中雄精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长宏乙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中雄精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中雄精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中雄精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