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玉玲与展和创业(深圳)有限公司金光华分公司、展和创业(深圳)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玲,展和创业(深圳)有限公司金光华分公司,展和创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3348号原告:周玉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岱玲,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展和创业(深圳)有限公司金光华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28号金光华广场第L5层L5-005、006、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42072L。负责人:王大维。被告:展和创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1101、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646288。法定代表人:王大维。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凭,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周玉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仁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