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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与李国俊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李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诚,系该局局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场镇。被执行人李国俊,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8日,初中文化,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非执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俊银行存款13222元(本金13125元、申请执行费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