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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4756号原告:钟某甲,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钟某甲和方某离婚;2.婚生子钟某乙由钟某甲抚养,方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钟某乙能独立生活止;3.分割方某名下皖A×××××号车辆;4.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和理由:钟某甲和方某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17日婚生子钟某乙出生。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10月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至今。钟某甲在2015年9月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2015)庐���一初字第0337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仍一直分居,均无和好意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某辩称,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可,故方某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方某要求婚生子钟某乙由方某抚养,钟某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钟某乙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双方无争议的财产包括方某名下车牌号为皖A×××××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钟某甲名下车牌号为皖A×××××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及其名下公积金105989.73元。方某关于共同财产包括钟某甲工作单位集资建房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钟某甲提交的单位证明也反映出房屋权属归单位所有,故对方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钟某甲与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及夫妻关系,导致双方产生了诸多矛盾。钟某甲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已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由钟某甲抚养,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各自名下车辆及公积金归各自所有,钟某甲补偿方某差价59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二、婚生子钟某乙由原告钟某甲抚养,被告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钟某乙能够独立生活时止;三、车牌号为皖A×××××号东风标致牌轿车及钟某甲名下公积金归原告钟某甲所有,车牌号为皖A×××××号雪佛兰牌轿车归被告方某所有,原告钟某甲补偿被告方某5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阿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