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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0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天会诉黄广满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会,黄广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0民初58号原告:王天会,女,汉族。被告:黄广满,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天会诉被告黄广满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天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天会负担。审判员  王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洪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