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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红胜与叶国圣、泰兴市汇名冷冻食品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国圣,常红胜,泰兴市汇名冷冻食品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国圣。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红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市汇名冷冻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张庄村*组。法定代表人:吴永梅,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再审申请人叶国圣因与被申请人常红胜、泰兴市汇名冷冻食品厂(以下简称汇名食品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国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常红胜受伤当日不受雇于叶国圣,2014年6月26日叶国圣结清了与常红胜之间的劳务报酬,两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自然解除。常红胜受伤后数月均未告知叶国圣,叶国圣于2014年12月14日才知晓此事,且常红胜当天在派出所的陈述中也称事发当天并非叶国圣指派去汇名食品厂完成工作。2.汇名食品厂于2014年6月26日与叶国圣结账后,双方间承揽关系终止,叶国圣对汇名食品厂不存在承揽义务,更不存在劳务工作的附随义务。3.常红胜是焊接LED灯时从梯子上跌落摔伤,但安装LED灯是电工作业的内容,常红胜为电焊工,不是电工,该LED灯不是叶国圣、常红胜拆除的。4.常红胜称事发当日是叶国圣安排其去完成工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常红胜提交意见称,其与叶国圣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014年7月1日受伤当日是叶国圣打电话让常红胜去汇名食品厂做完遗留下来的工作。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叶国圣的再审申请。汇名食品厂提交意见称,1.汇名食品厂将所有焊接、隔断、传递窗等工程全部发包给叶国圣,除了因尚有部分扫尾工作没完成扣下600元外,其余工程款全部与叶国圣结清。2.2014年7月1日事发当日常红胜所焊接的灯是叶国圣、常红胜所拆,常红胜重新焊接LED灯的行为应确认是完成叶国圣承揽劳务作业中的附随义务。3.一、二审判决后,汇名食品厂根据判决书确定的责任分担已履行完毕自己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叶国圣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汇名食品厂将柜组焊接劳务发包给叶国圣承揽加工,叶国圣在此期间曾雇佣常红胜从事电焊作业。叶国圣所承揽的作业内容包括隔断焊接、工作台焊接及辅料传送门焊割,2014年7月1日常红胜至汇名食品厂完成一个辅料传送门焊割和此前卸下的LED应急灯重新焊接至固定物,故截至此日,叶国圣的承揽作业并未完毕,叶国圣与常红胜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认定为已经终止。常红胜在焊接LED灯时从木质人字梯跌落受伤,引发本案诉讼。而案涉LED灯此前拆除是因为该灯影响叶国圣与常红胜进行隔断焊接而被卸下,故常红胜重新焊接该灯进行固定是完成叶国圣承揽加工作业的合同义务,常红胜受伤属于完成雇主叶国圣指派的雇佣活动中受伤,叶国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叶国圣、常红胜均不具备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且常红胜所焊接的LED应急灯距离地面3米,属于高空作业,汇名食品厂指示常红胜登高作业时,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故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焊接施工的实际情况认定常红胜、叶国圣、汇名食品厂均存在过错,对于常红胜的损失判决叶国圣承担50%的赔偿责任,汇名食品厂承担40%的赔偿责任,常红胜自负10%的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为公平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国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