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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董延辉与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延辉,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延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6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78743-4。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峰,潢川县谈店乡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延辉因与被上诉人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延辉于2016年10月17日书面撤回了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延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延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