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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755号原告杜某甲,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杜某乙,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杜某丙,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杜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应当在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此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其未即时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杜某甲发出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令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但截至2016年10月20日,原告杜某甲却一直未能交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