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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11632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刘新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