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洪兵与祁克楼、许贵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兵,居民。被执行人祁克楼,居民。被执行人许贵香,公务员。原告周洪兵诉被告祁克楼、许贵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15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祁克楼、许贵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97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许贵香的银行存款9970元及祁克楼的1700元予以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领取。余下款项,因被执行人许贵香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许贵香的工资收入,本院已对许贵香的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祁克楼已与申请执行人周洪兵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对其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予终结执行,待扣取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