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辛占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608号罪犯辛占勇,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宣判后,2012年3月3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辛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辛占勇自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县、淇县盗走受害人农用车、面包车、货车等4辆,总价值174500余元。该系二次判刑、多次犯罪。罪犯辛占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9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辛占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辛占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占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