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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季新华、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新华,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151号申请执行人季新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吴善颖,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562088-4。法定代表人张绍忠。申请执行人季新华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71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新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7850.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有存款1113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予以冻结。同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季新华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季新华货款397850.21元,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297850.21元款项定于2017年6月28日前支付25000元、7月28日前支付25000元、8月28日前支付25000元…(以此类推,每月28日前支付2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忠(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本案执行费5868元,由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111300元存款予以解冻,第一期款项由被执行人自行交付。现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第一期义务即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将瑞安市华奕眼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义务,余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1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