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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唐承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承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82号罪犯唐承金,“绰号挖挖”,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了(2011)通川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承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承金未退赔的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达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9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承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承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唐承金现应于2017年8月1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承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承金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承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承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