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薄明与被告李彦春、钟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明,李彦春,钟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894号原告:薄明,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李彦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钟立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薄明与被告李彦春、钟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薄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彦春、钟立峰给付货款58250元。2.诉讼费由李彦春、钟立峰负担。事实和理由:李彦春、钟立峰系夫妻关系。在其开修理部期间在薄明处赊购轮胎,欠货款58250元未能给付。于2015年05月07日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5年12月底将欠款结清。二人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薄明无法提供李彦春、钟立峰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薄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给薄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