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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建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604号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樊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伟,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明审 判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文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