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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3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