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3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