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天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天洪,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天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中被害人金某2以要求被告人金天洪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调解处理,并履行完毕。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郦方家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天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15时许,在诸暨市枫桥镇乐山村石峡口自然村金某2家门口,被告人金天洪与金某2因弄堂问题发生争吵并叉打,期间,被告人金天洪用拳头打金某2,致金某2左第3、4、5、6、8、9肋骨骨折,右第2肋骨折。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2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天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金天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天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好。被告人和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及本院依法收集,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信息,证人魏时意、何某、杨某、金某1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金天洪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金某2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天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天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天洪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天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 明人民陪审员 蒋宇太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鸿翔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