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695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欣,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