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艳与被执行人刁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刁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刁伟义,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艳与被执行人刁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