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关于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宜昌华鑫实业总公司,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公司,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91号申请人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4号。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原湖北鑫兴城市信用社),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29号。负责人汪新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华鑫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路6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覃其贵,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桃花岭6号政府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习斌,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2000)武执字第546号武汉市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原湖北鑫兴城市信用社)与宜昌华鑫实业总公司、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资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2000)武执字第546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长资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长资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