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与被告沈祥新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沈某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166号原告: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住所地涡阳县。代表人:张某,行长,被告:沈某新,男,1973月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原告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与被告沈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涡阳某银行花沟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