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财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启志与浦光亚,龚清莲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启志,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清莲,蒲光亚,陈泳安,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824号申请人:李启志,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市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法定代表人:黎飞,总经理。被申请人:龚清莲,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蒲光亚,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陈泳安,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黎飞,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李启志与被申请人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清莲、蒲光亚、陈泳安、黎飞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李启志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清莲、蒲光亚、陈泳安、黎飞的财产在价值190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李启志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启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清莲、蒲光亚、陈泳安、黎飞名下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李启志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