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瑞领与刘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领,刘立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947号原告孙瑞领,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杰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桥,男,汉族,1969年01月0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侯疙瘩村人,现住。原告孙瑞领诉被告刘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瑞领的委托代理人朱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瑞领诉称,2016年5月18日被告刘立桥向原告孙瑞领借款2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一直拖延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立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立桥于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孙瑞领借款2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孙瑞领现金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刘立桥,2016年5月1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偿还。被告刘立桥向原告孙瑞领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桥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立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