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申请被执行人都先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都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都先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申请被执行人都先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公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2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款期限时止),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