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9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