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2执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晓宇与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宇,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47-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宇,男,6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俊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4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村民委员会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