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马彬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马彬彬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代表人:王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玄浩广宇,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彬彬,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彬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武强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