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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482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卫红,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蓟县乐园公寓物业处项目经理。被告高大庆,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