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XX与王X、郭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被执行人王X,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郭X,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刘XX与王X、郭X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刘XX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日起至执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0‰计算。向刘XX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二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