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金富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富,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270号原告:周金富,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林,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金富为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王林归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金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金富又名周正富。2014年6月6日,被告王林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周正富人民币13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金富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