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树焕、邓志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焕,邓志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树焕,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邓志辉,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2016年5月31日,一位名叫“老鬼”(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的男子出资购买桌子、凳子、赌具等物品,在桂平市社坡镇西街一间住宅门前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进行赌博。期间“老鬼”聘请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发牌、赔注、吸引赌徒等工作,该赌场每逢圩日成场,每场约有十多人参赌。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宋树焕获利约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志辉获利约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另查明,2016年5月3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出警到桂平市社坡镇西街将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红黑七下注表一张,扑克牌8副、发牌器一只、赌资91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赌博工具红黑七下注表一张,扑克牌8副、发牌器一只销毁、赌资910元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袁某1、李某、杨某、袁某2的证言、参赌人员王某1、韦某1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受他人的雇请在赌场工作,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树焕、邓志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树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邓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宋树焕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志辉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志远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