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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毕兰芬申请孙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兰芬,孙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第960���申请执行人毕兰芬,女,1930年10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孙志兵,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兰芬与被执行人孙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志兵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第96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