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向新华与梅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新华,梅秀娟,陶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新华。被执行人梅秀娟。被执行人陶音。申请执行人向新华与被执行人梅秀娟、陶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新华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秀娟、陶音外出具体下落不明,在房产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梅秀娟所有登记在梅振伍名下的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但该栋房产不便处置,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32万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