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冷小英、冷桂莲、张娜、张南与冷宁国、朱巧云、冷荣俊、冷荣佳、齐攀、冷孜涵、冷科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小英,冷桂莲,张娜,张南,冷宁国,朱巧云,冷荣俊,冷荣佳,齐攀,冷孜涵,冷科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小英,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桂莲,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女,1998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南,女,2001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张小平(张娜、张南之父),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鑫,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宁国,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巧云,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冷荣俊,男,1993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冷荣佳,男,1989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齐攀,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冷孜涵,女,2009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冷科辰,男,2012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冷荣佳,男,1989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冷小英、冷桂莲、张娜、张南因与上诉人冷宁国、朱巧云、冷荣俊、冷荣佳、齐攀、冷孜涵、冷科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曾浩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