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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渠灏与被告大同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灏,大同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15号原告:渠灏,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正德广场对面。负责人:胡强,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宏宽,男,1986年5月10日,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渠灏与被告大同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渠灏承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