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00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世明申请执行程文革、丁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明,程文革,丁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00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世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程文革,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飞凤村。被执行人:丁淑君,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执字第00502号之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丁淑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淑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淑君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60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