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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志辉与农玉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辉,农玉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1163号原告:黄志辉,农民。被告:农玉烈,农民。原告黄志辉与被告农玉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黄志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黄志辉负担。审判员  王建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俊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