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志辉与农玉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辉,农玉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1163号原告:黄志辉,农民。被告:农玉烈,农民。原告黄志辉与被告农玉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黄志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黄志辉负担。审判员 王建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俊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