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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彭雪军与钱项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军,钱项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678号原告:彭雪军,男,1972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钱项丰,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彭雪军为与被告钱项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雪军诉请:要求被告钱项丰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告钱项丰向原告彭雪军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30‰。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2016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项丰归还原告彭雪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钱项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