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恽报春与严友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恽报春,严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恽报春。被执行人严友建。本院在执行恽报春与严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