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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7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710号原告: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28238518XJ。法定代表人:谢奕辉,总经理。原告: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紫波、孔令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法定代表人:董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37元,减半收取为6318.5元,由原告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管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耀文人民陪审员  李伯清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