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巩文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文军,和顺县坪松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字第363号申请人巩文军,1966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瑞亮,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巩文军与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巩文军33576.84元及案件受理费390元、执行费4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账号为353171010300000002444的存款34370.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