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友恒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小苹果照明有限公司、杨邦伟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友恒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小苹果照明有限公司,杨邦伟,谭元洪,中山市仁本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767号原告:中山市友恒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第三工业区怡丰街4号5楼之1。法定代表人:杨丹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晓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小苹果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36号3幢首层(自编B01区)、第二层(自编105室)。法定代表人:杨邦伟,主管。被告:杨邦伟,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谭元洪,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第三人:中山市仁本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7至12幢二层32卡之七。法定代表人:杨帮荣。原告中山市友恒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小苹果照明有限公司、杨邦伟、谭元洪,第三人中山市仁本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友恒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山市仁本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友恒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山市仁本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佳纯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