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欢远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远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欢远杨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广西灵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潘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公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欢远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欢远杨某及辩护人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欢远杨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A×××××)去到良庆区五象银海立交桥底后逆向行驶进入那洪大道时,与被害人何某2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2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欢远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证人何某1的证言,被告人杨欢远杨某的供述及辩解,何某2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欢远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欢远杨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欢远杨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A×××××)去到良庆区五象银海立交桥底后逆向行驶进入那洪大道时,与被害人何某2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2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欢远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欢远杨某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被告人杨欢远杨某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欢远杨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民事判决书、收条、转款呈报表等书证,证人何某1的证言,被告人杨欢远杨某的供述及辩解,何某2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欢远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欢远杨某案发后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欢远杨某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欢远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炜磊审 判 员 韦肖依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麻碧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