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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卫东、刘会清等与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卫东,刘会清,袁文霞,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740号原告:龙卫东,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刘会清,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西区)2号楼3单元2层西户。原告:袁文霞,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与井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贾俊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龙卫东、刘会清、袁文霞与被告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龙卫东、刘会清、袁文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卫东、刘会清、袁文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卫东、刘会清、袁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龙卫东、刘会清、袁文霞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