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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游向群、黄爱国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向群,黄爱国,戴毓珊,陈从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游向群,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黄爱国,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戴毓珊,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从珑,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向群、黄爱国与被执行人戴毓珊、陈从珑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汀检民(行)临(2016)35082100002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汀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存在问题,建议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汀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枫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