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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香合诉被告邢台县人民政府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合,邢台县人民政府,田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91行初3号原告:张香合,女,1950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孝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江(系原告儿子),住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孝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国,男,住邢台市邢台县羊范镇伍仲村2342号,由邢台县晏家屯镇孝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邢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陈新,系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女,系该县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永强,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孝子村231号。原告张香合诉被告邢台县人民政府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中,张香合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香合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李慧志代理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