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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想娇诉高帮春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想娇,高帮春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1294号申请人王想娇,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云头小组405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8112071145。被申请人高帮春,男,1982年7月3日,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鹭鸶港乡高家村1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07031656。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想娇诉被申请人高帮春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想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想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旺旺代理审判员  江 强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